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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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
期貨商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期貨商之能力,除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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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因與公開發行之非金融機構間有投資關係者,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擔任該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 期貨商負責人之兼任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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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本法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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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商未兼營其他事業並僅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 二、期貨商將因合併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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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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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 期貨商之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