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1工時上限: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 條之1 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
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 條之1 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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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訴願決定書、行政法院判決之見解,縱使勞雇雙方簽署之84-1約定書業經核備,然倘若雇主使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超過延長工時上限,而違反各地方政府發布之第 ...
勞動基準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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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 ...
勞動基準法第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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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 小時。 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 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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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 ...
勞基法第84 條之1 核定工作者工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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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84 條之1 核定工作者. 工時限制. 第一類. 1.資訊服務業僱用之系統研發工程師 ... 3. 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 小時,.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 小時,每. 月總工時上限為 ...
應徵保全工作時,公司表示保全員工作時間和一般勞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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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作時間上限為288小時。 二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三、另外,若勞工為運鈔保全或人身保全,則屬第1類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其工時限制如下:.
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 條之1 工作者工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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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單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為. 14 小時者,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 小. 時。 3. 每4 週內總工時至多288 小時。 4. 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7 日。
日商法律服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適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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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約174小時,連同前述平均加班時數45小時總工時數為219小時,仍遠低於前述工資達NTD150,000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總工時上限288小時(台北市政府對於適用 ...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監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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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通常較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174小時為長,惟不得超過240小時,其基本工資之計算為: 勞雇雙方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應以27,470元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