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列管: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選手列管 ...
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選手列管 ...
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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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 第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 第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 ...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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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核定服補充兵役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第一項核定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定服 ...
棒球20人申請12天補充兵役列管5年名單體育署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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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坤田表示,依照國家體育法,列管球員有義務配合徵召,若拒絕代表國家隊伍出征,可能面臨補足6個月的體育替代役(非體育為4個月役期),若運動員已完成12天補充 ...
法律時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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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兵役有何關係呢?一起來看看吧! 受體育署列管之選手. 當兵是我國男性應盡的義務之一,除非有特殊情況,不然幾乎每位男性在畢業後都必須要面臨兵役問題。
法操》體育署列管選手不想打國際賽,算是逃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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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就算張育成到最後都還是表態拒絕打WBC,也僅會影響其補充兵的資格,並不會因此馬上就觸犯妨害兵役罪、在法律上成為逃兵,這些問題必須要等到其連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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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 限制: 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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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及比賽,經本署審查核定後,應受五年之列管。 四、補充兵役選手之列管期間,自核定之日起核算五年;比照常備兵役役期 之集訓期間, ...
補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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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7年審核通過20項運動種類,並由本署列管訓練及比賽,詳述如下:柔道3人、足球5人、射箭4人、排球3人、田徑3人、棒球7人、自由車4人、游泳2人、籃球2人、羽球4人 ...
運動選手服補充兵役之法制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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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又經核定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定之日起5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亦即政府允許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之運動選手,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