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58:公司法第158、167、186

公司法第158、167、186

公司法第158、167、186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司法§158」、「公司法§158」、「公司法第156、158、159」、「公司法第158條」、「公司法第158條(特別股之收回)-1分鐘AI白話文解說」、「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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