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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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保全人員之資格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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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齡未滿20歲或逾70歲者。 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
保全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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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第11條(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相關罰則】 §17.
保全業法
https://law.moj.gov.tw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其有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所屬保全業即予解職。 第14 條. 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警 ...
保全業人員任用的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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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滿二十歲或逾七十歲。 ... 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 ...
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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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其有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 知所屬保全業即予解職。 第十六條. 保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
針對議員質詢保全業的管理單位?保全員的查核及條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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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保全人員條件限制:(本法自100年11月23日公布實施迄今尚未修法) 保全業法第10-1條明定,不得任保全人員資格,臚列如下: 1、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2、曾犯組織 ...
保全業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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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 ...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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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全業法」第10條之1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92年1月22日「保全業法」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要求巨巨保全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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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人員之消極任用資格規定;至於是否適合擔任保全人員,保全業者仍應考察其品德、能力、經驗、體能等項以為選任之決定。如保全人員僅是符合消極任用資格,尚不足證明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