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64
「公司法164」熱門搜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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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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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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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4條
https://gcis.nat.gov.tw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64條修正為:「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以配合無記名股票制度之廢除。) 按記名股票,由股票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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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64 相關判例
https://law.moj.gov.tw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 此所謂股票持有人,應包括股票名義人,及因背書而取得股票之人,又背書為記名股票轉讓之唯一方式,只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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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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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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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公司法第164條修正後,記名股票轉讓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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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修正前公司法第164條原規定「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未明定無記名股票之轉讓方式,亦未規定記名股票須以完全背書方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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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64 - 202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條白話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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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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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64 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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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 此所謂股票持有人,應包括股票名義人,及因背書而取得股票之人,又背書為記名股票轉讓之唯一方式,只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