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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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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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懲治走私條例規範功能無可取代現行公告為管制物品之項目之中,或某些項目已另有專法規範管理,然二者有關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或其內涵未盡相同,且專法有時僅採行政 ...
懲治走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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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罪及常業犯) ·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 ...
懲治走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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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第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懲治走私條例2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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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稱 管制物品及其 ...
懲治走私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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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 ...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項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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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 ...
旅客同時違反本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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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即為私運貨物進出口。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核釋懲治走私條例有關私運行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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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管制物品進出口,固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所稱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縱經向海關申報,而有虛報不實以運送管制物品進出國境之情形,應亦屬之。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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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懲治走私條例( 民國58 年11 月11 日 非現行法規 )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七千元以下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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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配合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條文,修正本附表名稱為「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 二、 修正管制進出口物品品項為:槍械、子彈;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