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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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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房屋、土地
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房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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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 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表一適用35%稅率:交易房地之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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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

https://law.moj.gov.tw

第4 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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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4
所得稅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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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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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4
所得稅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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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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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4
所得稅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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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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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4
所得稅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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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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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增訂第四條之四
所得稅法增訂第四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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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 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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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
所得稅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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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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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 ...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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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以該個人依下列各款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認定之: (一)個人直接持有國內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