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熱門搜尋資訊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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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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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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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4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4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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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 二、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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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4
所得稅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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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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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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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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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
所得稅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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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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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
所得稅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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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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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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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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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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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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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之財產,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
贈與之財產,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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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並提醒民眾注意,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雖非贈與稅課稅對象,惟受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又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