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熱門搜尋資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文章包含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9」、「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4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法規內容」

查看更多
Provide From Google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https://www.6laws.net

﹝1﹞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 ...

Provide From Google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

所有條文 ·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 ...

Provide From Google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4

https://law.moj.gov.tw

條文內容 ...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 ...

Provide From Google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9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9

https://law.moj.gov.tw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Provide From Google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

https://law.moj.gov.tw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Provide From Google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3

https://law.moj.gov.tw

條文內容 ...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Provide From Google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4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41

https://law.moj.gov.tw

條文內容 ...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 ...

Provide From Google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

所有條文 · 一、經合作學校比照校內專任教師辦理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 · 二、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

Provide From Google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https://edu.law.moe.gov.tw

第一條本細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各級學校,指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