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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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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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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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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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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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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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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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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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而接受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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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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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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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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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大陸委員會>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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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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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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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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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大陸委員會>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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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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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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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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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