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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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開藥二十八天以上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除全民健康保險門診藥品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按其規定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22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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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 · 二、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慢性病範圍之保險對象,除腹膜透析使用之透析液,按病情需要,得一次給予三十一日以下之用藥量外,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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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90日;處方箋逾期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調劑。每次給藥在28天以上(最多30 ...
慢性連續處方箋領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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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有效截止日內有效,兩次領藥時間須間隔至. 少二十一天。 2. 依健保署規定,請務必在領藥日期區間內持處方箋、健保IC 卡及. 身分證件領藥,否則不予 ...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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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連續處方箋者,至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規定 · 同一慢性病限開一張連續處方箋。 · 持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服用完前七日內,始得憑連續處方箋再於原處方 ...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務企管部醫療費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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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在本院領藥者不需掛號,請持健保卡至門診計價櫃台編領藥號,再至門診藥局領藥,本單遺失恕不補發,請重新掛號就醫。
藥事法§38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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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 ...
藥學部慢箋領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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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持連續處方箋僅剩一次領用量,應再另行看診並重新處方。 持連續處方箋領藥,若符合健保局規定之條件: (1)預定出國超過2個月(須繳驗出國機票) (2) ...
重申慢性病患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及出國領藥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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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該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同辦法第35條規定,對於慢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 同時健保局考量慢性病患出國領藥之不便,於同辦法第43條 ...
附件一:處方箋必要標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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