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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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 ...
刑事大法庭:證交法不合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競合依想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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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0月29日宣示第4件裁定,認為行為人以一行為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第3款特別背信罪之 ...
法律觀點-3招教你判斷「非常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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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 ...
淺談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犯罪所得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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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 條第3 款所禁止的行為,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為違背其職. 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之行為,前者性質上類似背信罪(刑法第342. 條),後者則為侵占 ...
證券交易法§171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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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 ...
證券交易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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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
證券交易法上背信罪是否為刑法背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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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2 項之證券詐欺、董監背信而犯罪所得超過1 億元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依修正後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較重情節論以證券詐.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104.07.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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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
證券交易法第171、172、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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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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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