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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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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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其必要之財產以淨值計列,.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及監督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由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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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有共通性規範,包含限制法人設立長照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設立必要之財產、董事會組成、資訊公開(如財報)、投資限制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等。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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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 前項必要之財產,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設立之規模及運用條件公告之。 第9 條.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機構,其相互間之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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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置監察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如下:. 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45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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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 前項必要之財產,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設立之規模及運用條件公告之。 第14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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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 前項必要之財產,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設立之規模及運用條件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