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吃虧

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吃虧

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吃虧

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說就是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留待將來由政府取得。土地一旦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之意義與區別」、「公共設施用地-知識百科-三民輔考」、「公共設施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差異,曾榮耀老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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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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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係指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之公共使用設施之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 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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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之意義與區別
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之意義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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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及第42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不論取得興闢與否或是否供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者,均稱之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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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公共設施用地-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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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 上下水道、郵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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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差異,曾榮耀老師
公共設施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差異,曾榮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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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提醒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所不同,兩者最主要區分為「是否經各級機關或公用事業取得」. 根據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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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https://www.cpami.gov.tw

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 第二條之一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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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

https://law.moj.gov.tw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第44 條.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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