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贓物: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普通贓物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普通贓物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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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準贓物之範圍必須有所限制,否則將對交易秩序造成影響,學說上認為應限於與原物具有同一性者,始. 足當之;且必須是贓物之原物所變得之財物才是準贓物。 3.本題情形,甲 ...
中華民國刑法§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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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大法官解釋(舊制) · 判例.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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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有贓物之原物所變得之財物,才是「準贓物」,倘將「準贓物」再予以變得之財物,則為「非準贓物」,自非刑法§349「贓物罪」所規範之客體。 (五)實務認為: 1.刑法上之寄 ...
準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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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贓物直接變得的財物,在法律上稱為「準贓物」。例如A偷了B的金戒指(金戒指是贓物),用金戒指向C換得鑽石1顆,該鑽石就會是準贓物,在法律上適用贓物的規定。
贓物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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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贓物罪」之無限制擴張,宜限 縮其適用範圍。所謂「因贓物變得之財物」,限於贓物原形之變更、贓物 變價所得之財物,不宜兼括贓物「質變」之情形。 最後,關於本犯之
贓物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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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章(普通贓物罪(§349 (行為(「收受」 (取得或持有贓物), 「媒介」 (居間介紹買賣贓物或為其他交易), 「 ... 準贓物. 「因(原)贓物所變得之財物」. 實務. Ⅰ. 「贓物」.
贓物與準贓物之意義範圍新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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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係指犯罪所得之客體,不應以現行法益為區分標準,更不應該只是以立法體系為依據,認為是侵害財產法益所得之物才是贓物,因為法條體系上只不過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