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超過二年:帶病投保除斥期2年變5年
帶病投保除斥期2年變5年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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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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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義務在台灣司法實務運作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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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訂立時之據實說明義務(§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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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同年7月1日解除契約拒絕理賠,丙則以該契約訂立已超過2年期限為由,主張依保險法§64之規定保. 險人不得行使解除權。試問應如何處斷?(98台北大財經法組). Page 8 ...
帶病投保,超過二年就沒關係了?不可不知的據實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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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27條是訂約時的已在疾病,保險公司不負責(就是不賠)。 保險法64條是違反據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 兩個法律效果不一樣。 例如 ...
論保險法第64條第3項據實說明義務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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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於契約訂立二年後,仍得行使契約解除權。 本案法院主張如下:. 查保險法第64條規定之保險人解除契約權之二年期間,係除斥期間,應自契. 約訂立後即時起算,不以二 ...
買保險務必要「誠實告知」,千萬別以為躲過兩年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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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違反告知要是發生這事超過時間,保單就不能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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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第3項指出:.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前段指 ...
除斥期現在還是兩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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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投保經過兩年是不能解除契約沒錯,但還有保險法第127條,若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