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公司法:外國公司
外國公司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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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於登記後,將前項資金發還外國公司 ...
公司法§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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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於登記後,將前項資金發還外國公司 ...
公司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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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公司法修正後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已於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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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本次修正之前,外國公司如未向經濟部辦理認許,在台灣並不具備享受權利跟負擔義務之權利能力,不得作為權利主體。 ... 然而,此種處理方式不僅迂迴,且亦阻礙了台灣 ...
公司法第3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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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 ...
公司法第3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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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法第386條第1項規定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認許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應報明相關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 ...
創業家實務思維(七)】淺談外國公司的常見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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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如果要在我國境內「經營業務」,主要有兩種途徑:第一種,外國公司落實在地化,直接依「我國」《公司法》,設立法人格與母公司相互獨立的「子公司 ...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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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又第371條規定,外國 ...
日商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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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為規範台灣商業秩序的基礎法規之一,除本國公司經營業務時須遵守公司法相關規定外,外國公司欲進入台灣境內為商業行為亦須遵守一定規範。於民國(下同)107年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