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進行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進行 ...
產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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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增訂條文,明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 ...
產創第23條之3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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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租稅優惠.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 ...
產業創新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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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 ...
產業創新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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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 ...
產業創新條例常用租稅優惠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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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常見產創條例租稅優惠主要包括:(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0條〕;(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第12條之1第1項〕;(3)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相關法令、書表及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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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項. ✓修法背景. ◇因應中美貿易戰不利影響. ◇考量企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 技術,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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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第23條之3係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所訂,營利事業於適用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期享有租稅優惠。
租賃物改良非屬設備性質者,並無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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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承租建築物進行裝修之支出,如能個別辨認歸屬設備性質者,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 ...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 條之3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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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事項:□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係以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表一所列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 條之3 規. 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