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修法14-4:新聞稿
新聞稿
最新法令函釋- 總統令
https://www.sfb.gov.tw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 ...
最新法令函釋-總統令
https://www.fsc.gov.tw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 ...
總統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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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14條之4第4項)。 · 二、審計委員會如有正當 ...
臺灣證券交易法近期修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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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於2022年8月即已預告證交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及第178條修正草案,內容包括:(1) 修正對董事提起訴訟權、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自我交易 ...
證交法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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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個別獨董基於私人因素對董事恣意濫訴,致影響公司治理,修法後,個別獨董不得對董事提起訴訟,而需由審計委員會以合議方式審理,並同時選任提起訴訟 ...
證券交易法§14
https://law.moj.gov.tw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
證券交易法§14
https://law.moj.gov.tw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之四
https://www.ly.gov.tw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為之;增訂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證券交易法修正重點―限縮個別獨立董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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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限縮數項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中獨立董事可單獨行使的權力。 本次修法前,依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