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券詐欺

論證券詐欺

為健全證券交易市場,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證券交易法§20」、「證券交易法§20」、「焦點判決」、「違反證交法第20條之責任主體」、「證券交易法第20」、「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民事責任主體不及於次要行為人?」、「論財務報告不實會計師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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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20
證券交易法§20

https://law.moj.gov.tw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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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20
證券交易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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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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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判決
焦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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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責任主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金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認為:「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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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證交法第20條之責任主體
違反證交法第20條之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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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即明文規定同法第20條第2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 文件或依第36條第1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者,發行人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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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20
證券交易法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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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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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民事責任主體不及於次要行為人?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民事責任主體不及於次要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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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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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財務報告不實會計師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證券交易 ...
論財務報告不實會計師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證券交易 ...

https://www.angle.com.tw

為提供因財務報告或公司依法申報公告之財務業務文件不實受有損害之投資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我國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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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第20 條第2 項財報不實是否以「重大性」為限
證交法第20 條第2 項財報不實是否以「重大性」為限

https://www.lawbank.com.tw

關鍵詞:, 財報不實;證券詐欺;虛偽;隱匿;重大損害. 中文摘要:, 財報不實罪之立法目的乃在於維護有價證券市場之誠信,避免投資人因不實資訊而做成錯誤之投資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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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之研究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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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財報不實及財務業務文書不實之實務案例著手,並藉由分析美日各國關於財報不實中認定構成「虛偽」及「隱匿」之現況,並歸納出可供司法界及公司經營階層借鏡效法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