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1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14
11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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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 金融商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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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 條第3 項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A.固定收益商品B.存款C.保險D.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商品或結構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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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第11條. ﹝1﹞ 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公債、國庫券。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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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提供專設帳簿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 二、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借予他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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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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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時禁止從事之行為。 第十三條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第十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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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條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各項費用。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