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房鑑定法規: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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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單位辦理鄰房現況鑑定、鄰房損害修復及安全鑑定,應以雙掛號郵寄方式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及受損戶配合鑑定。 前項通知應辦理二次以上,並於預定鑑定日七日前通知,且每次通知時間應間隔七日以上。 鑑定單位應於申請人繳納鑑定費用並受理申請鑑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相關法令完成鑑定報告。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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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起造人或承造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鄰房現況調查報告或鄰 房損壞修復及安全鑑定報告(以下簡稱損鄰鑑定報告): 一、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 ...
鄰房鑑定法規3 點注意事項,範圍深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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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房鑑定新法規,深度、範圍均要注意. 北市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修正新的處理法規後,明定建築工程施工前應辦理鄰房現況鑑定,發生損鄰情況,須交給第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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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房損壞責任如經鑑定非屬施工所造成,或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四倍以上並經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認定非屬本工程造成者,本府或鄉 ...
建築工程損鄰事件鑑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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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損鄰疑義事件,建方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 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針對現況鑑定納入受損疑義戶者,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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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主管機關調處二次不成,而由起造人或承造人以受損戶名義依鑑定報告提存損壞鄰房鑑估修復費用再加二成之金額予法院。 · 二、取得爭議雙方和解書或調解書。 · 三、起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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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或承造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鄰房鑑定報告: 一、六層以上或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前,以基礎開挖深 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施工中之建築物得排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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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基地內建築物結構體頂層完成,始提出損壞鄰房之申請並經鑑定非屬施工所致損壞者,非屬建築爭議事件。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鑑定單位如下: ㄧ、建築師公會:主持鑑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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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事件於鑑定單位辦理施工損壞鑑定時,應參考前開報告書, 估算因工程造成鄰房損壞之修復費用。 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