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人員職等:曾任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及考成,得否採計為公務 ...
曾任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及考成,得否採計為公務 ...
人事行政總處職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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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條點點名】. 公務人員任用法§9Ⅲ:權理.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 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
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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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 ...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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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所稱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指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其俸級之銓敘審定依下列規定:. 一、初任各官等機要人員,自擬任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公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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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任委任、委派或. 相當官等職務者。 具有各該官等資格. 者,亦同。 三、曾任交通事業人. 員、公營事業人. 員、軍職人員或僱. 用人員相當委任職. 務者 ...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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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條件之一者。 · 二、曾任薦任、薦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 · 三、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聘用人員相當薦任職務者。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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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條件之一者。 · 二、曾任委任、委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 · 三、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僱用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
政法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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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曾任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及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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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及考成,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年資及考績。 · 解釋機關. 銓敘部 · 發文日期. 109-10-20 · 發文字號.
簡任機要人員於考績年度中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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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某甲原為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於108 年7 月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第十職等非機要職務,按年核算其得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職等俸級為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550 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