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有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執行疑義乙案」、「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執行疑義案」、「住戶濫用公共空間,管委會怎麼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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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七、區分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最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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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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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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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執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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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以下簡稱本條文)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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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執行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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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以下簡稱本條文)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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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濫用公共空間,管委會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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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案如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所稱之公寓大廈,就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5項:「(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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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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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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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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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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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適用處所之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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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故前揭條文列舉之處所,住戶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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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影響逃生動線,就可以在住家門外放置鞋櫃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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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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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專用權之約定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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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4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