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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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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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 三、 ...
有關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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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付款方使用者及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收款使用者)簽訂契約,就辦理代理收付款項相關事項,約定權利、義務及責任。 (二)電子支付機構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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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所稱經主管機關 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如下: (一)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 ...
法規查詢結果-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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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 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相關行為者,應經主管 ...
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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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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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 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 ...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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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八款所定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防制洗錢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