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認定標準為何如何舉證:何謂「確不能勝任」?
何謂「確不能勝任」?
勞工對於工作不能勝任,誰說了算?注意5件事,雇主解僱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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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提出相關事證來證明勞工對於擔任工作有不能勝任之情形(雇主應負舉證責任),其包括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等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
何時才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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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可以做而無意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為甚麼要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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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前述,雇主於終止契約前需確定終止契約已屬於最後手段,因此應在解僱勞工前應先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但若勞工已有不能勝任工作的狀況產生時,單純 ...
員工不適任就能馬上資遣?律師親授5步驟,教你判斷違法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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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等法院的主流看法,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試用期員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就符合解僱的門檻,並不要求證明到「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可否以「員工確不能勝任工作」做為解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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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今法院實務見解定義,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在勞工主觀上有「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 ...
達不到的人就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要求其自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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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所謂「不能勝任工作」則必須確有客觀上不能勝任之情事,例如勞工在工作期間確有脫節脫序之事實,不能維持工作之基本、正常運作,才能合法行使終止權。 況且,即使勞工 ...
何時才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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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首揭說明,判斷勞工是否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應就勞工對其所擔任之職務內容,評價其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其主觀上就該職務之工作意願強度,為綜合之認定。
員工做事馬虎、態度懶散不積極,可用「工作態度不佳」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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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範例問到的「員工做事馬虎、態度不積極、懶散」等狀況來看,較接近的合法解顧理由為「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但這部分就涉及雇主必須明確 ...
雇主可以解僱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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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才能資遣,並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差別只是雇主舉證不能勝任工作,也許可以放寬標準,但雇主仍不能沒有. 理由恣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