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 監造 或營造業 承: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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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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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 ...
函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營造業承造之農舍及農業生產設施等先行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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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建築法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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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建築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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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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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之設計或監造事項,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證辦理。但符合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及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6 條.
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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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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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第3 條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且簷高在三 ...
關於建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造價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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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89年12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30110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之建築法第16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 ...
關於建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造價規模,補充規定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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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89年12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30110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之建築法第16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