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適用對象: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的立法背景與內容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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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第四條、第二十條及第二一條來看,本法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公司型式存在,並且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之間的合併。 外國有限公司依條文規定可以適用,反而是本國的有限公司不能收購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併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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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轉讓持股時,應優先轉讓予公司、其他股東或指定之第三人。 · 二、公司、股東或指定之第三人得優先承購其他股東所持有股份。 · 三、股東得請求其他股東一併轉讓所持有 ...
企業併購登記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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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併購程序等吸引企業進行組織調整。 二、適用對象:併購後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家以上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無企併法之適用。【91.4.16經商字第 ...
企業併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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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企業併購新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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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新法制 · 取代公司法部分規定; 1.增加董事責任、獨立專家、臨時管理人之規定 · 關於合併之規定; 1.引進多種合併型態 · 關於收購之規定; 1.概括讓與/概括承受 · 關於 ...
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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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 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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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金融機構之併購,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