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第33條:法規內容-漁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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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33
https://law.moj.gov.tw
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二、違反主管機關有關作業時限及船員員額之限制。 三、販賣或將漁業動力用油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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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所稱非漁業行為及其 ...
https://www.fa.gov.tw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所稱「非漁業行為」,係指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未經核准利用其從事漁業之身分、設備或機會,為「漁業法」第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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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筏載客或超載違反規定處分如何?
https://www.pthg.gov.tw
(一)漁船筏載客係違反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其處分可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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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https://www.fa.gov.tw
第31條, 漁業人不得將其漁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第32條, 漁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應攜帶漁業證明。 第33條, 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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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不得拖帶其他船舶出港,以免違反漁業法等相關規定受罰。
https://www.pthg.gov.tw
一、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略以,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爰此未有核准漁船拖帶他船出港申請案件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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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資訊
https://www.laws.taipei.gov.tw
... 第三十一條. 漁業人不得將其漁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第三十二條. 漁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應攜帶漁業證明。 第三十三條. 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有左列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