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36條:漁會法第36條
漁會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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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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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撤銷其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其漁業權之行使: 一、國防之需要。 二、土地之經濟利用。 三、水產資源之保育。 四、環境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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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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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特定漁業及其範圍)【相關罰則】§65. ﹝1﹞ 本法所稱特定漁業,係指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2﹞ 前項指定之範圍,包括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海域,並應於漁業證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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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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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特定漁業,係指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前項指定之範圍,包括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海域,並應於漁業證照載明。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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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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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應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填報漁業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3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主管之業務,委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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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第36 條(特定漁業之意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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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特定漁業,係指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 前項指定之範圍,包括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海域,並應於漁業證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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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第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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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36 條, 本法所稱特定漁業,係指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前項指定之範圍,包括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