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11
勞工保險條例第6、11
勞工保險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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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 ...
勞工保險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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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四、參加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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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 ...
勞保法規-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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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計程車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投保。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所規定之投保單位,其屬事業單位者以僱有員工者為限 ...
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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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第15條( ...
勞保法規-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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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員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公司、行號、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等員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以 ...
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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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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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員工或勞動者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關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 ...
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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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