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期限計算:相關實務見解
相關實務見解
號
https://www.arch.org.tw
雜項工作物施工期限,以一年為限。 建築工程期限未達一年者,以一年計。 建築工程期限以申報開工日起算,如因構造特殊、施 工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增加施 工期限。 建築工程依本條所為之總增加施工期限,最長不得逾 五年。
申請核發建造(雜項)執照
https://saturn.sipa.gov.tw
基本6個月,地下層壹層4個月,地上壹層3個月;例如:地上4層地下1層之建築物建築期限為6+4*3+1*4=22個月。 維護組室:建管組建築審查科, 更新日期:2024/ ...
修正「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 ...
https://law01.tainan.gov.tw
第二十一條建築工程施工期限規定如下: 一、五層樓以下建築物以六個月加計地下層每層四個月及地上層每層三個月,計算其施工期限。 二、六層樓以上建築物之施工期限,依 ...
建築法§87 相關法條
https://law.moj.gov.tw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 ...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https://www.rootlaw.com.tw
本府核定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期限,其計算基準以四個月為基數, 並依下列規定增加日數: 一、地下層每層六個月。 二、地面樓層每層三個月。 三 ...
臺南市申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增加建築期限
https://www.treca-tn.org.tw
六層樓以上建築物之施工期限,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十五層以下及地下層部分,每層為四個月。 (二)十六層以上部分,每層為三個月。 (請詳項列計算式及說明).
法規內容
https://law.tycg.gov.tw
本府核定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期限,其計算基準以四個月為基數, 並依下列規定增加日數: 一、地下層每層六個月。 二、地面樓層每層三個月。 三、雜項工程四個月 ...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https://www.rootlaw.com.tw
... 建築期限以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日起算。因工程規模、構造或施工方法特殊、工程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主管建築機關得酌予增加建築期限。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