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管理辦法: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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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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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https://www.nlma.gov.tw
法規公告 ·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 ...
法規名稱: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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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道路寬度: (一)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二)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達六公尺者,使用 ...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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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逕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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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 二、建築物平面圖或地政機關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 三、現地彩色照片。 · 四、使用道路範圍(限使用道路者)。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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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日施行(原名稱: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第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97-1 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辦法以建築法第3 條第1 項各款所列地區之山坡地為適用範. 圍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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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並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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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建築物申報開工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二、建築工程開工報告書。 三、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證明。 四、建造執照正本。 五、建築工程勘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