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拒絕行銷:拒絕電話行銷後,仍然不斷收到相同業者的電話?
拒絕電話行銷後,仍然不斷收到相同業者的電話?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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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 ...
個人資料保護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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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 ...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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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當事人表達拒絕接受行銷之意思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當事人進行首次行銷時,應支付當事人拒絕行銷之費用,例如,提供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等。 至於當事人日後得隨時以自費方式,表示拒絕再接受行銷,非公務機關應即停止再利用其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國家發展委員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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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當事人日後自行表示拒絕再. 接受行銷,非公務機關仍應即停止之,自不待言。至於不符. 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違法行銷,應依個資法第十一. 條第四項 ...
國發會訂定「拒絕商業行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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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首次利用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對當事人進行商業行銷時,須主動表明其名稱,並應提供當事人免費、快速、容易表達之簡便方式拒絕接受前述行銷, ...
行銷前一定要懂的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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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個資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而特力屋仍然 ...
遇到煩人的推銷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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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於首次行銷時,也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 ...
電信業者致電予已表明拒絕行銷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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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按《個資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倘客戶前已明確向電信業者表示 ...
非公務機關是否可以基於契約關係而繼續對當事人進行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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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從事商品行銷時,無論係特定目的內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賦予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之權利,以保障其免受行銷之打擾;當事人表達拒絕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