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投資限制: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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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 農、 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 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 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 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 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 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投資限制補充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小教室~~又來開課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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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綜合一下公務員投資限制的重點: (1)所任職務對該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 不得持有該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 (2)仍不得擔任營利 ...
銓敘部作成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關於公務員投資限制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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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於服務法第14 條規範,為不過度限縮公務員投資行為,爰服務法第14 條第4 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 ...
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經商投資限制」懶人包1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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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業經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審酌修正後之服務法第14條就公務員經營商業限制及投資之範圍已有大幅修正,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為持續 ...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投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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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的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 ...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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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 ...
將原規定公務員僅得於一定持股比率範圍內,投資非屬其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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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對於公務員投資限制規範,將原規定公務員僅得於一定持股比率範圍內,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構)監督之營利事業, ...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壹、兼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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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法後的投資限制規定: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始受限制,不. 得取得該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 (四)第14 條第4 項所稱的「所任職務」,又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