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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為使未滿十五歲以下兒童若不幸身故,不只能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而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評估十五足歲以下孩童也應享有保險所帶來風險分散的好處,因此新修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投保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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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保險法第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