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修正
大陸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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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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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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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 ...
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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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地區人民如擬來臺投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下稱陸資許可辦法)規定,陸資如投資國內非上市、非上櫃、非興櫃公司(含新設及現有商號),無論投資 ...
陸資投資人來臺投資國內公司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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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陸資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適用本辦法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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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 ...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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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许可在台湾地区投资之投资人属自然人者,得来台担任该投资事业之董事或监察人;投资人属法人者,得由大陆地区人民为其法人之代表人,来台担任该投资事业之董事或监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