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行政區: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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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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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沿革,主要講述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地方行政制度的變遷過程。 目次. 1 軍政府時期; 2 北洋政府時期; 3 國民政府時期; 4 省級行政區劃年表; 5 注釋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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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華民國公告行政區域全國35省、1個特別行政區、2個地方、12個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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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一級行政區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一級行政區 · 吉林省政府 · 四川省政府 · 安徽省政府 · 山東省政府 · 山西省政府 · 廣東省政府 · 廣西省政府 · 江蘇省政府 ...
大陸時期的臺灣行政區劃(1945─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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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時期的臺灣行政區劃(1945─1950) · 1. 基隆市。 · 2. 臺北市。 · 3. 新竹市。 · 4. 臺中市。 · 5. 彰化市。 · 6. 嘉義市。 · 7. 臺南市。 · 8. 高雄市。
大陸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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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時期 ; 17.07.28. 制定公布「土地徵收法」 ; 17.12.17. 制定公布「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 18.02.05. 制定公布「國籍法」 ; 18.11.11. 制定公布「漁會法」 ; 18.12.07. 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