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許使用項目: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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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 ...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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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 ...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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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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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14 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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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車站、體育場、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 ...
都市計畫外土地以及都市計畫內土地其容許使用項目、建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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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二、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附件四]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及目的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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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 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 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 ,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 及條件申請建築。但依規定. 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
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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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機房、碾米. 機房. 8.曬場. 9.管理室、農業資. 材室. 10.農田灌溉排水. 設施. 11.農產品集貨運. 銷處理室(含. 集貨及包裝處. 理場所、冷藏. 冷凍及儲存場.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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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住宅。 二、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招待所。 四、旅館。 五、遊樂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