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暨相關規定
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暨相關規定
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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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14條之2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公務員服務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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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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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1﹞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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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 ...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壹、兼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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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法前:. 原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 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原第14 條之2 及原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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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 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 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 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 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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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 ...
[公務員服務]公務員服務法宣導~兼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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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