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主管機關: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成立,何者錯誤?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成立,何者錯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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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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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止營業時不將登記證繳存原核發主管機關。 第17 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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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 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第 24 條管理服務人受僱或受任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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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理服務人. 第四十一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第四十二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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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止營業時不將登記證繳存原核發主管機關。 第十七條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管理服務人員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應先取得中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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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41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三)第42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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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明及通知限期改善、刊登公報,並得通知相關主管機關: 一、申請登記不實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