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67-3:公司法第167條之1
公司法第167條之1
公司法§167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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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 ...
公司法§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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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 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公司法§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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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 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公司法§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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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公司法§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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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
公司法第167 條(股份回籠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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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條3項適用上擴及「形式上控制從屬關係」(359-2第一項),令從屬公司不得購買控制公司之股份,以避免關係企業公司用交叉持股方式掏空公司。 惟實質控制從屬公司 ...
公司法第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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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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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關於控制及從屬關係的認定,係採公司法. 第369條之2第1項形式上 ... 而所謂從屬. 公司,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的規定,形式與實質之控制從屬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