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廠商定義:中華民國110年05月27日
中華民國110年05月27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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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工程實務,將個案工程得標廠商以外之任一提供該工程人力、材料、機具或設備等之廠商及協助履行契約應辦事項之專業廠商等,均以協力廠商稱之。 其中未涉及轉包者,亦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分包廠商。
如何區分「轉包」及「分包」?在公共工程中,廠商如果違約「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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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法》中僅有「分包廠商」定義,而所謂「協力廠商」非屬政府採購法用語:. 1.《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政府採購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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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
工程企字第11000121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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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及定義. 主旨:關於所詢「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定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局110 年5 月19 ...
【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轉包?分包?你分的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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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 ...
政府採購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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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標 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 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65條第2項規 ...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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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作為投標資格之. 一部分,參與投標及辦理分包者。 (三)機關依「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第4 點. 合併辦理 ...
兼論「變相借牌(轉包)」及「分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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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謂「分包」,是指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換言之,即將契約中之非主要部分(次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施作之意。惟實務上 ...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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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所謂「分包」,得標廠商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