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建築物桃園: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桃園市臨時性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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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性之建築物,並維護公共安全,特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展演場所,指臨時商 ...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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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之建築物應向本府申請臨時建築許可證及繳納拆 除保證金。 使用期滿起造人自行拆除恢復原狀後退還拆除保 證金,逾期不拆者,強制拆除,所需拆除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
::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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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發布令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臨時建築物核發建造執照時拆除保證金繳納額度及方式.pdf), 1.15 MB. 目前無活動場次.
桃園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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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程序,以維護公共安全,特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為本府興建臨時性建築物之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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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府興建臨時性建築物之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單位:桃園市政府發文日期:2016-09-06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222360號. 瀏覽人次:1377次 ...
法規名稱: 桃園市臨時性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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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 ...
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理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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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類 危險物品類.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 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 九、防空避難設備兼作G-2及G-3類組之臨時使用。 十、本府指定之其他變更使用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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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本縣臨時性建築物之管理,以維 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性建築物,指下列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且訂有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