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56-3:公司法第156

公司法第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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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司法§156相關法條」、「公司法§156」、「公司法§156」、「公司法§156」、「公司法最新實務見解」、「公司法第156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註釋」、「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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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6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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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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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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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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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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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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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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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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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最新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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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公司法第156條之3(修正前第156條第8項)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其股份交換自不包括受讓他公司已發行股份達百分之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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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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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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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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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56-3條規定:​​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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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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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 條第3 項至第6 項 第156 條第3 項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 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 以上股東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