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14-4:證券交易法§14

證券交易法§14

證券交易法§14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最新法令函釋-總統令」、「最新法令函釋-總統令」、「法規內容」、「法規資訊」、「證券交易法§14」、「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之四」、「證券交易法修正重點―限縮個別獨立董事權限」、「證券交易法第14」、「證券暨期貨法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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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14-4修正證交法修法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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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總統令
最新法令函釋- 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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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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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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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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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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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規定,自即日生效;本會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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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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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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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4
證券交易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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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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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之四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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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為之;增訂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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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修正重點―限縮個別獨立董事權限
證券交易法修正重點―限縮個別獨立董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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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前,依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4條規定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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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
證券交易法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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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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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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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elaw.com.tw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