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 法 第 37 條:關稅法§37

關稅法§37

關稅法§37

條文內容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二、加工貨物,以該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關稅法第37條」、「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法規內容」、「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相關實務見解」、「查閱內容」、「進口人舉證且經海關查明確為誤裝錯運,始免依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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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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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37 條 ·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 前項運往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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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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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37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 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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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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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二、加工貨物,以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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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
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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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基隆關表示,關稅法第37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應於出口放行翌日起1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6個月,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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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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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未經海關先行徵稅驗放,且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先行驗放,並於翌日起6 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核定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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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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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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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舉證且經海關查明確為誤裝錯運,始免依關稅法及 ...
進口人舉證且經海關查明確為誤裝錯運,始免依關稅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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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提醒進口人,就報運進口貨物應督促出口人或運送人,對於貨物裝載及運送謹慎為之,避免發生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面臨可能遭受處罰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