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1216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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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 ...
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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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 ...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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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申報捐贈列舉 ...
所得稅法§17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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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 二、 ...
所得稅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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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 ...
所得稅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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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 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 ...
所得稅法第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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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 ...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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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 ...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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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