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停業歇業差別: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等登記說明Q&A
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等登記說明Q&A
【營運管理】暫停營業和歇業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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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業是永久,暫停營業是一時。至於如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基本上就是要先走公司的解散登記(主管機關像是市政府),再走稅 ...
二、 本局處理違反藥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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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藥師停業、歇業、. 復業、變更執業或. 遷移時,未於三十. 日內申請備查。 第十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 處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鍰二千元至五.
何為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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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業:是指「社會工作師於一定期間內暫時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所以離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 · 2.復業:是指「社會工作師於停業後, ...
歇業(離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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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 ...
藥事人員申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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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藥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 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藥師、藥劑生執業執照停業、歇業(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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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業執照停業 1. 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書1份 2.藥師、藥劑生原領執業執照影本 3.原執業機構出具之停業證明文件正本1份
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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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 ...
藥師法§22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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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 ...
醫事人員執業、歇業、停業、復業及相關異動申請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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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歇業:應自歇業事實發生日起30 日內至本所辦理手續. 1. 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2. 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歇(停)業申請書三聯單(可至本所填寫)。